| 兰州市“万企计划”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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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万企计划”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万企计划”贴息贷款的融资需求,建立“万企计划”贷款贴息和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万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创业带动就业“万企计划”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市人社局的部门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万企计划贴息贷款”是指由兰州银行向符合《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万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43号)规定的企业发放的贷款,贷款资金进入企业基本账户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万企计划”贷款贴息 第四条 “万企计划”贷款贴息额按照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期限2年,按月贴息。其中:电商企业提供每户10万元额度以内的创业扶持贷款进行贴息;小微企业提供每户20万元额度以内的创业扶持贷款进行贴息;便民服务门点提供每户10万元额度以内的创业扶持贷款进行贴息。孵化企业提供每户200万元额度以内的创业扶持贷款进行贴息。逾期按规定计交的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计划一次性将年度贴息资金拨付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负责管理贴息资金,并按工作进度和计划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拨付贴息资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核实贷款信息,与经办银行结算贴息资金。年终,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清算贴息资金。 第六条 贷款贴息程序。承贷银行按月计息结息,每月结息日为20日。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计息清单、贴息明细表、汇总表、贴息申请表等资料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 第七条 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至承贷银行,承贷银行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三章 “万企计划”贷款风险损失补偿 第八条 市财政局设立万企计划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门用于“万企计划”贷款风险损失的补偿。 第九条 市财政每年视财力和上年度贷款情况,在年初预算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市政府承担的逾期贷款控制在贷款总额的8%以内,承贷银行要按照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控制贷款风险。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市人社局,市人社局直接和承贷银行清算。 第十条 “万企计划”贷款风险损失补偿程序。贷款逾期30日后,在承贷银行催收无果且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后,承贷银行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代偿资金,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核实清算。 第十一条 市级风险补偿金对逾期或不良贷款补偿后,承贷银行仍有履行催收贷款和财政贴息的义务。对追回贷款及贴息资金全额缴入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承贷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需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函)件、生效法律文书; (二)银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三)贷款风险损失代偿明细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缴贷款资金、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财政、审计、金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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