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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创新创业实施方案
作者:谈存实 发布时间:2016-04-20  浏览次数:851

 

兰州市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创新创业

实施方案

 

为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多予少取”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投入、税费减免,引导社会资金投向, 拓宽创新创业利润空间,切实增强创新创业主体资金集聚能力

二、支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整合各部门市级预算资金;加大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公共预算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支持创业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资金;采取PPP方式,吸引社会资本。

1、推进万户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融资贷款工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照1:8的放大比例,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为小微企业提供每户20-5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20%的无抵押信用贷款。

2全面落实“万企计划”投入经费。在2015--2018年,对小微企业、便利门市店、电子商务企业、孵化器园区及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3、发挥政府信用担保资金作用。对初创中小企业、科技型技术企业,通过市政府投入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为企业展开信用担保贷款,支持企业实施技术创新。

4、保障“361”计划顺利实施。对拟挂牌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交易的,政府给予每户企业100万元资金补助,扶持资金由市工信委和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从年度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每年各安排2000万元,连续三年,扶持资金统一拨入市城投公司专户,纳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按照培育进度,提出扶持资金使用办法和计划。成功挂牌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再给予奖励。

(二)税收支持政策

1、创办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优先认定,认定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创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办企业为小微企业(年应缴纳所得额低于30万(含30万),自2015101日至20171231日,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5、创办企业属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微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创办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创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201410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形式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9、自201311日至2015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兰州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围绕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万企计划、“361”计划,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和联系。

(二)严格责任落实市人社、科技、工信、商务、工商、税务、发改等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认、资金分配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按申报内容督促项目实施,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管;财政做好资金预算管理、拨付工作,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审计监督。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扶持资金进行专帐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对于隐瞒、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查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科学调控,完善机制。从政策实施的效果出发,考虑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市场的公平要求,及时针对具体对象采取灵活、科学的调控手段,不断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建立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组建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四)各级政府也应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市政府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安排预算资金,支持创业创新工作。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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