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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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机制,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客观评价项目的执行效果,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兰科字〔2015〕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第三方评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受市科技局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技项目评估咨询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评估管理是指第三方机构对市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考察、监测评估,对项目阶段及总体目标实现程度做出评价,对项目实施进度和任务执行情况、目标完成、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针对以市列科技计划项目和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第三方机构可通过提供评估管理服务获得不超过项目扶持资金5%的报酬,酬金以管理费的形式从项目扶持资金中提取。 第二章第三方机构的遴选 第五条市科技局依据公开择优的原则,在从事科技评估咨询业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中,确定第三方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直接作为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管理工作,并优先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评估管理。 第六条第三方机构须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组成的评估咨询专家组。评估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估意见; (二)主持或参与过市级以上(包括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或管理; (三)在以往的科技评估咨询活动中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包括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从事被评估项目所属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熟悉被评估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五)科技管理人员应熟悉项目评估、管理业务,掌握项目评估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熟悉科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级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第三方机构的遴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科技局发布征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三方机构的通知; (二)申请单位根据从事的研究领域及技术实力,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第三方评估管理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审定第三方机构; (四)市科技局与审定的第三方机构签订评估管理委托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评估管理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第三方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管理,指出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项目的研究基础(包括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已具备的科研条件和缺少的科研条件); (二)项目的研究内容和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关键技术; (四)项目采取的技术路线及技术措施; (五)项目的主要创新点; (六)项目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七)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情况; (八)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评估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机构的技术能力,合理分配评估管理项目; (二)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等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管理,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专家不少于2人; (三)评估管理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向市科技局出具详细的评估报告。
第四章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客观、独立、保密的原则开展评估管理工作; (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科技局汇报; (三)定期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估管理,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管理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将采取减扣或追回评估管理酬金、中止评估管理委托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经市科技局批准,转让评估管理业务; (二)未经市科技局许可,将评估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 (三)未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将所评估管理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或利用非公开技术秘密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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