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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谈存实 发布时间:2016-04-20  浏览次数:1333

关于印发《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及兰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印发《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

附件: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

                                                                    2015年5月25日
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及兰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公示是指对兰州市科技局管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前对全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公示的项目范围。按照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初步确定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逐步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及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的项目不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推荐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在兰州科技网进行公示;根据工作需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其它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的时限。公示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的程序。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公示由兰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并将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便于社会监督。

    第八条 反馈意见受理。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示内容向市科技局提出意见。法人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应实名反映并注明联系方式。对于匿名反映的意见,不予受理。

    第九条 兰州市科技局对反映的问题,将认真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取消所申报项目立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将及时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反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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