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事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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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 事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和引导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三条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两种方式。事后补助资金从市级科技三项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管理。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结合自身研发需要,组织项目录入“兰州市科计划备选项目库”,获得后补助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中,已形成核心专利并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建议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项目遴选。市科技局分管业务处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在兰州市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中遴选适宜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并征求项目单位的意见。项目单位对支持方式无异议的,初步确定对其施后补助管理,并由计划处汇总。 (二)提交申请。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填报项目申报书。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下达年度后补助立项计划。 (五)签订任务合同。经市科技局批复立项的后补助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合同书》,明确目标任务及后补助支持预算。 (六)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中的目标任务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科技局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终止实施的,不再享有后补助的资格。 (七)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合同书》对项目进行验收。 (八)经费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市科技局按照后补助支持预算,对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条《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合同书》是项目执行、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合同时应当协商一致,并详细说明考核指标和验收的方式方法,考核指标应当具体、细化,验收方式方法应当明确、可操作。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八条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九条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解决全市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知识产权制度健全,且未得到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成果的贡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对已签订技术成果交易合同的项目,适度加大奖励力度。 第十一条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解决重大问题的技术成果,并明确提出技术成果对解决问题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 (二)提交申请。项目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实施效果等。 (三)审查验收。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审查结论。 (四)实施奖励。市科技局根据审查结论,拟定奖励性后补助资助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应当与市科技局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未按照协议要求实际应用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市科技、市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存在利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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