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组织参加2018年“挑战杯——彩虹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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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2018年“挑战杯——彩虹人生” 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的通知 各院系团总支: 现将团省委《关于组织开展 2018 年“挑战杯——彩虹 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的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和大赛章程认真做好参赛报备工作, 特别要严格把控报送时间节点要求。请各院系团总支高度重 视、广泛宣传动员、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比赛。 共青团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组织开展 2018 年“挑战杯——彩虹人生” 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的预通知 各市州团委、学联秘书处,各高职院校团委、学生会,省直 机关团工委: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 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的决定》《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 见》,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效搭建职业学校 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增强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效、就业创业 和职业转换能力,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江苏省人民政府等单位共同主 办的 2018 年“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 创业大赛已于近期启动。为遴选优秀作品参加全国比赛,团 省委学校部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大赛申报评选工作。现 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参赛内容和参赛对象 大赛设中职组、高职组两个参赛组别。各参赛组别均设 置创意设计竞赛、生产工艺革新与工作流程优化竞赛两类竞 赛项目。 大赛面向2018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各类中 职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 人中等专业学校)和高职院校(不包括有高职的本科院校) 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学生)。 具体参赛内容及参赛规则详见《2018 年“挑战杯——彩虹人 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章程》(见附件)。 二、参赛形式 大赛分为省级和全国两级赛事(有条件的学校可举办校 级赛事)。作品由学校统一申报,选手除以个人形式参赛外, 鼓励组成学科优势互补、专业配备科学、人员结构合理的小 组以团队形式参赛。 省级赛事由团省委学校部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申报作品进 行评审,确定入围全国复赛名单。 全国赛事分为复赛和决赛两个阶段。全国复赛作品主要 以文本方式进行评审,图纸、技术参数说明等为辅。全国决 赛采用现场展示、问辩方式进行。 三、推进步骤 1.2018 年 5 月 30 日前,各地各学校根据大赛要求组织 作 品 遴 选 , 并 按 时 在 大 赛 官 方 网 站 ( http:// chrs.chuangqingchun.net)进行参赛作品的网络报备和申报。 各地各学校报送作品时要尽量兼顾到本地职业学校以及作品 组别和类别的科学合理分布,各市州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 申报(中职组)项目不得低于 3 件,最多可推报 6 件,其中 每类别最多不超过 3 件;各高职院校申报(高职组)项目不 得低于 3 件,最多可推报 8 件,其中每类别最多不超过 4 件。 每个参赛项目只可选择参加一项赛事,不得兼报。作品申报 书及相关材料的报送情况将另行通知。 具体事宜参见团中央学校部官方微信、学校共青团网站 以及大赛官方网站通知。 2.6 月中上旬,团省委学校部汇总经省级评审遴选产生 的参加复赛作品,按照统一要求报送至全国组委会办公室。 全国组委会不接受学校或个人的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参加全国复赛的作品数量, 根据各省份职业学校数、学生数以及工作基础进行分配。全 国复赛作品总数1000件,其中中职组400件,高职组600件。 3.2018 年 7 月初,举行全国复赛。全国评委会对参赛 作品进行评审,选出若干参赛作品进入决赛,并书面通知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4.2018 年 8 月,举行全国决赛。全国评委会和组委会将 通过相应评审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评出相关奖项。 复赛、决赛阶段具体事宜届时将另行通知。 附件: 2018 年“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 创效创业大赛章程 共青团甘肃省委学校部 2018 年 5 月 14 日 附件 “挑战杯——彩虹人生” 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章程 (2018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 效创业大赛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科协、全国学联主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 性的创新创效创业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分为全国和 省级两级赛事。全国赛事采取各省轮流承办方式。 第二条大赛的宗旨:倡树职业精神、培养创新意识、 提升创效能力、造就创业人才。 第三条大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职业学校学生弘扬时 代精神,将所学知识和技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增强 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职业学校创新 创效、就业创业教育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为学校、企业、 社会协同进行人才培养、项目孵化、资源整合等搭建平台; 发掘和培养一批创新创效创业高素质技能人才,为实现“两 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 人才保障。 第四条大赛设中职组和高职组两个参赛组别。各参赛 组别均设置创意设计竞赛、生产工艺革新与工作流程优化竞 赛两类竞赛项目。 第五条大赛基本方式:大赛评审委员会根据作品的科 学性、创新性、先进性等因素进行评比,通过书面评审、现 场展示、问辩以及公开答辩的方式,评出具有较强操作性、 良好发展潜力、较高应用价值和一定市场前景的优秀作品给 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等活 动。 第六条作品展示方式:全国复赛作品以文本方式展示, 受理及评比以文本为主要依据,图纸、技术参数说明等为辅。 全国决赛采用现场展示、问辩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大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 有关领导组成,负责指导、协调竞赛活动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大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以及协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 副主任若干名。 第九条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 审议、修改大赛章程。 2. 确定大赛承办单位。 3. 筹集大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 议决其他应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十条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 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大赛活动并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 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 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大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组织委员 会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 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全国评审委员会有权在本章程和评 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 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 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 审看参赛项目与作者进行问辩。 4. 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十二条大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由主任 1 名、 委员 2 至 3 名及主办单位各 1 名代表组成。作品资格评判委 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 授权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 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 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2. 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 判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 属学校进行质询。 3. 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4. 大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 若收到投诉,大赛作品资格评判委员将展开调查。经调查, 如确认该项目资格不符者,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通报全 国组织委员会;并视情节给予所在学校取消参赛资格或其他 处罚。 第十三条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大赛的质疑投诉 事项,并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 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 到会人员超过 2/3 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 参加表决委员中有 2/3 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 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全国组织 委员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职业学校可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举办与全国大赛接轨的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效 创业比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部门、人社 部门、科协、学联等部门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委员会和评委会 等相应机构,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初 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凡在大赛决赛当年 7 月 1 日以前正式注册的 全日制各类中职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高职院校(不包括有高职 的本科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 学生)都可按照要求参加大赛。 第十六条全国复赛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大赛决赛 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创新创效创业成果,分为个人作品和集 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 60%以 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 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 2 人;凡作者超过 3 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 3 人但无法区分第一 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 在校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 高的作者划分组别。 第十七条参赛形式:作品以学校为单位申报,选手除 以个人形式参赛外,也可自行组成学科优势互补、专业配备 科学、人员结构合理的小组以团队形式参赛。团队参赛小组 的人数一般在 10 人以下。每个参赛作品原则上配备 1 名指导 教师,最多不超过 3 名。 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 的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申报作品需经本校审核确认,确保作品符合 大赛申报要求,并接受大赛全国组织委员会抽查。 第十九条如作品是在其他已有作品基础上的进一步完 善改进,须在作品中加以说明,并对已有作品进行详细说明。 一旦发现且经核实确系舞弊、抄袭、作假等的作品,全国组 织委员会将取消选手参赛资格和学校的评奖资格,并向所属 省级团委进行通报。选手所在学校不得补报作品。 第二十条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 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 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凡涉及参赛作品的相关资料,请参赛选手自行把握技术和商 业内容的公开程度,参赛者与其作品中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 专利技术所有人之间的纠纷与全国组织委员会无关。 第二十一条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 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 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 证明,证明该作品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 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 质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原则上需附有在公开发 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 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二条各类竞赛申报作品具体要求如下: 1. 创意设计类作品。该竞赛主要体现创意创新,侧重展 示小发明、小制作和创意设计金点子等内容。重点考察参赛 选手的研究能力、创意水平、创新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作 品包括科技发明制作和工业设计两大类。参赛选手须根据作 品主要创新点确定其所属学科专业,以接受相关专业领域专 家评审。 (1)科技发明制作类应按作品主要创新点所在学科领域 分为机械与控制类、信息技术类、生命科学类、能源化工类。 (2)工业设计类按所属学科领域分为建筑规划设计、环 境艺术设计、园艺设计、城市色彩设计、陈列设计和配套物 资设计、产品造型设计以及工艺产品设计。 超过上述学科专业领域的作品暂不接受申报。 2. 生产工艺革新与工作流程优化类作品。该竞赛主要体 现生产和工作的创效创优。本类竞赛作品侧重具体产品生产 过程中工艺革新和工作流程优化及创新,包括对生产工艺革 新、工作流程合理化改进、生产效率提高的建议等内容。在 申报时,须提供革新优化方案的设计思路、实验数据、效果 验证报告、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潜在问题分析、改进成本 分析及其他说明材料。项目重点考察参赛选手利用专业技术 知识对工作生产进行研究创新以求优化组合、降本增效的能 力。 生产工艺革新组作品具体分类如下: (1)机械与控制类。包括机械、仪器仪表、交通、建筑 等领域。 (2)信息技术类。包括计算机、通讯、电子等领域。 (3)生命科学类。包括生物、药学、医学、食品等领域。 (4)能源化工类。包括能源、化工、生态、环保等领域。 工作流程优化组作品包括财经商贸类、交通运输类、邮电通 信类、流通贸易类、餐饮类、房地产类、社会服务类、金融 保险类、文化艺术事业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公共管理 与服务类等领域。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参加全国复 赛的作品,根据各省职业学校数、学生数以及工作基础进行 分配。各省份遴选推荐时要尽量兼顾到本地职业学校以及作 品组别和类别的科学合理分布,每所学校参加全国复赛的作 品总数不超过 4 件,每类竞赛不超过 2 件;承办院校可推荐 不超过 4 件作品直接参加全国复赛,不占所在省份全国复赛 作品名额。每人(每个团队)限报 1 件;每个参赛作品只可 选择参加一类竞赛项目,不得兼报。 参赛作品须经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赛有关机构 进行资格、形式审查以及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织委员 会。 第四章 展览、交流、孵化 第二十四条全国组织委员会将根据需要在大赛举办期 间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和其它活动。 第二十五条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及孵化获奖 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 全国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大赛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二十六条在大赛举办期间,全国组织委员会将联合 地方政府、各类园区及风险投资机构举办项目对接和孵化活 动,对大赛中涌现出的优秀项目优先转化。 第二十七条全国组织委员会鼓励各省份设立职业学校 学生创业基金,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金融机构、风险投资 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为职业学校学生通过参与大赛 实现项目转化和创业提供支持。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全国复赛评审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报送的复赛参赛作品进行预审,按照竞赛类别淘汰 20% 作品不获奖,40%左右的参赛作品获全国三等奖,40%入围决 赛。决赛中原则上按照复赛参赛作品总数 3%、10%、27%的比 例评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各等奖项将在中职组和高 职组内分别评出。 第二十九条获奖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 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给予创业资金、专业指导、 外出实践培训等奖励。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赛的 项目,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大赛的,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大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 求大赛的赞助。 第三十一条chrs.chuangqingchun.net 为“挑战杯— —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官方网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大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