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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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院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分校区等学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中共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学生会组织,接受甘肃省学生联合会、兰州市学生联合会和共青团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班全体学生会议。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政治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团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提高同学们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价值引领。引领全院同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三)组织建设。坚持从严治会,推进学生会组织改革,规范完善学生会干部培养、选拔、评议、考核机制,探索实行“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体系引领各级学生会组织建设,明确校级学生会对各院(系)学生会、班委会的指导职责。 (四)权益维护。建立健全学生权益维护机制,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依法依章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正当权益,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成为学院和同学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五)成长服务。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主动担当作为,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优化学院育人环境,结合学院青年学生的特点,围绕学风建设、科学技术、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引领服务广大同学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 本会承认且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甘肃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兰州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为甘肃省学生联合会、兰州市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学籍在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团的十八大及全国学联二十七大会议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培育高尚品格,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同亿万人民一道,在矢志奋斗中谱写新时代的青春之歌;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校园文化活动,主动学习,勤奋进取,树立优良学风,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所联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修订)学生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全体委员;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常设机关。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学生会委员组成。 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委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 (五)经院党委和团委批准,根据实际需求提名、调整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学生会主席团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校级学生会主席团与学生会各工作部门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学生会日常工作。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主席团成员应由院(系)团总支推荐,经院(系)党总支同意,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 (二)遵循并执行学代会的决议; (三)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负责各工作部门相关工作; (四)组建由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院团委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五)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奖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综测加分等事项时应根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 (六)指导和联系各院(系)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二)学生会根据工作需求设立办公室、实践部、文体部、生活部、权益部、外联部等6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置负责人2至3人,不设置部长副部长,按照主席团轮值形式设置执行部长,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各工作部门是学生会的办事机构,对全委会负责; (三)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团委审核后确定; (四)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来自各院(系)学生会组织的成员不少于50%; (五)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须遵守《学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 (六)若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纪校规、道德失范以及与大学生行为准则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学院团委将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 各院(系)学生会、各班班委会都是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所在院(系)党总支的领导,受所在院(系)团总支的指导。 各院(系)学生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各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学院学生会对应,参照章程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二)根据本章程和自身章程,经报院(系)党总支和学院学生会批准后,原则上每年召开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学院学生会应派代表出席; (三)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团应由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学生会备案; (四)定期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会汇报总结工作情况,并向学院学生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班班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构建“班团一体化”工作机制,负责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班级工作档案; (二)班委会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班级全体学生按选举程序选举产生班委会成员。班委会原则上任期一年; (三)积极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任务,及时向辅导员反映同学们的思想状况及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章程作废。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院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1)产生办法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5人构成,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综合考察后,报校党委和省学联同意,确定为主席团候选人预备人选。 (2)选举办法 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经学院党委和省学联的批准,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由5人组成,经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办公室领导。 二、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共计6人。 三、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 四、大会选举采用各分会场现场投票方式,候选人员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五、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因病,因事请假的,不能委托他人投票,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参会代表人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参会代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大会选举设监票人7名,其中总监票1名,大会选举设计票人7名,其中总计票人1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中推选,经大会主席团确认,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推荐提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需经大会通过,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主席团指定,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七、选举前必须由工作人员再次清点到会代表数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八、选举前向代表介绍主席团候选人简况。 九、本选举办法经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选举时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裁定 十、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经多数代表同意后作出决定。 十一、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三届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六、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一)指导思想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国学联二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学校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持续推进我校学生会组织改革,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子坚定跟党走、建功新时代、奋进向未来,积极践行“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青年使命与担当,为学校事业发展和“双一流”建设,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踏上新征程作出新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起兰职青年的磅礴青春力量。 (二)会议时间、地点 1.时间:2021年11月26日 2.地点: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总校区 (三)与会代表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二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共193名,覆盖全校9个院(系 )各个专业、各个年级。 193名代表中,男代表106人,占代表总数的55%,女代表87人,占代表总数的45%。 群众31名,占总数的16%,共青团员157名,占总数的81%,党员(包括预备党员)5名,占总数的3%。 共有少数民族代表18人,占代表总数的9%,汉族代表175名,占总数的91%。 2019级同学9名,占代表总数的4%;2020级同学144人,占代表总数的75%;2021级同学40人,占代表总数的21%。 (四)会议日程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日程
(五)现场回顾
(六)宣传报道 中国高校之窗: 乘风远航启壮阔新程 奋楫前行做“强国一代”——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圆满召开 https://www.gx211.cn/news/20211129/n16381718477239.html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官网: 乘风远航启壮阔新程 奋楫前行做“强国一代”——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圆满召开 https://www.lvu.edu.cn/df/29/c1363a57129/page.htm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青年传媒(微信公众号): 乘风远航启壮阔新程 奋楫前行做“强国一代”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圆满召开 https://mp.weixin.qq.com/s/lUokrYJk4wG8jxgUsTzBaQ 七、校级学生会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产生办法 1.根据目前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总人数,按照大于1%的比例,确定代表总人数。 2.代表名额原则上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3.代表的构成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要求覆盖各个年级,兼顾性别比例、文理科比例,以及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其中,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不少于25%,少数民族较多的学院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 (二)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处分记录;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懂规矩; 3.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品学兼优,关心学校事业发展,关心同学,有为师生服务的意识和议事能力; 4.敢于担当,甘于奉献,责任感强,在学习、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能够发挥表率作用; 5.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谨客观,以对同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同学们的意见,正确行使学生代表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学生代表职责。 (三)选举办法 代表需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由各基层选举单位召开学生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学院团组织审批,报学院党委同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报大会代表资格委员会审批。 八、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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